祁满春律师亲办案例
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时,另一方不能排除执行
来源:祁满春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11-14
浏览量:4572
裁判要旨
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一方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,在其因个人债务导致涉案房产被执行时,配偶另一方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,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。
案例索引
《唐云珍与杨春、成国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》【(2017)最高法民申4568号】
争议焦点
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时,另一方是否看基于其所享有的权利排除执行?裁判意见
最高院认为:
一、关于作为执行依据的调解书是否错误的问题。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,“执行过程中,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案外人、当事人对裁定不服,认为原判决、裁定错误的,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;与原判决、裁定无关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“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,适用本编的规定。”本案的执行依据是(2012)芜中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(以下简称227号调解书),唐云珍提交芜湖市公安局询问笔录等作为新证据,拟证明成国全欠杨春574万元是虚假债务。唐云珍还主张,完整的欠条能够证明欠条不真实、债务系虚构,227号调解书系在中止审理原因未消除的情况下形成,属于程序错误。唐云珍的上述再审理由均为对227号调解书提出异议,认为该民事调解书错误。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,应通过对227号案件的申请再审解决。本案是唐云珍对227号调解书的执行提出的异议之诉,是在原调解书强制执行过程中,唐云珍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形成的,是独立于原调解书的另外一诉。唐云珍认为原调解书错误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。本案仅应审查唐云珍对案涉芜湖市泰华园公寓2088A号、天置山庄7幢8号房产是否享有权利,以及如果享有权利,是否能排除杨春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要求。
二、关于本案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。(一)唐云珍称二审违反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,仅一人开庭,判决书却三人署名,程序违法。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,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,应当组成合议庭,开庭审理。经过阅卷、调查和询问当事人,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、证据或者理由,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,可以不开庭审理。”即二审法院经过阅卷、调查和询问当事人,可以不开庭审理。唐云珍关于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。(二)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。成国全以个人名义出具574万元的欠条,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,原判决认定该债务为成国全、唐云珍夫妻共同债务不当。但即使该债务为成国全个人债务,而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,即唐云珍对该房产与成国全共同共有,因成国全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,唐云珍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,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。故原判决认定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错误,但驳回唐云珍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错误。
声明:
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,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。
裁判要旨
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一方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,在其因个人债务导致涉案房产被执行时,配偶另一方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,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。
案例索引
《唐云珍与杨春、成国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》【(2017)最高法民申4568号】
争议焦点
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时,另一方是否看基于其所享有的权利排除执行?裁判意见
最高院认为:
一、关于作为执行依据的调解书是否错误的问题。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,“执行过程中,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案外人、当事人对裁定不服,认为原判决、裁定错误的,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;与原判决、裁定无关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“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,适用本编的规定。”本案的执行依据是(2012)芜中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(以下简称227号调解书),唐云珍提交芜湖市公安局询问笔录等作为新证据,拟证明成国全欠杨春574万元是虚假债务。唐云珍还主张,完整的欠条能够证明欠条不真实、债务系虚构,227号调解书系在中止审理原因未消除的情况下形成,属于程序错误。唐云珍的上述再审理由均为对227号调解书提出异议,认为该民事调解书错误。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,应通过对227号案件的申请再审解决。本案是唐云珍对227号调解书的执行提出的异议之诉,是在原调解书强制执行过程中,唐云珍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形成的,是独立于原调解书的另外一诉。唐云珍认为原调解书错误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。本案仅应审查唐云珍对案涉芜湖市泰华园公寓2088A号、天置山庄7幢8号房产是否享有权利,以及如果享有权利,是否能排除杨春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要求。
二、关于本案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。(一)唐云珍称二审违反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,仅一人开庭,判决书却三人署名,程序违法。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,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,应当组成合议庭,开庭审理。经过阅卷、调查和询问当事人,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、证据或者理由,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,可以不开庭审理。”即二审法院经过阅卷、调查和询问当事人,可以不开庭审理。唐云珍关于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。(二)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。成国全以个人名义出具574万元的欠条,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,原判决认定该债务为成国全、唐云珍夫妻共同债务不当。但即使该债务为成国全个人债务,而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,即唐云珍对该房产与成国全共同共有,因成国全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,唐云珍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,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。故原判决认定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错误,但驳回唐云珍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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祁满春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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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祁满春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 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301*********8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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